发布日期:2006-12-15 浏览量:
各单位、各部门:
我校2005年双薪薪金(在2006年1月已发放)未列入工资计税金额来计算个人所得税,经税务局检查要求必须纳入计税金额计征个人所得税,按税法规定此所得税必须由个人缴纳并限期于2006年末补交(财务处已在12月份工资中代扣代缴)。
若有疑问,请咨询财务处计划管理科,电话:85716254
特此通知。
计划财务处
二○○六年十二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