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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补扣2005年双薪税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06-12-15 浏览量:

各单位、各部门:

我校2005年双薪薪金(在20061月已发放)未列入工资计税金额来计算个人所得税,经税务局检查要求必须纳入计税金额计征个人所得税,按税法规定此所得税必须由个人缴纳并限期于2006年末补交(财务处已在12月份工资中代扣代缴)。

若有疑问,请咨询财务处计划管理科,电话:85716254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计划财务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六年十二月十二日